常用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種分析儀器、測試設備是保證科研工作進行的重要條件。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儀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儀器管理制度。
第二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由儀器設備負責人負責實施具體管理。
第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由于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儀器設備的負責人時要作好儀器設備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資料(如說明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等),說明儀器設備現狀;接收人要掌握儀器使用方法,清點儀器附備件數量,資料數量。
第四條
實驗室的大中型儀器的管理必須按要求建立技術檔案,各種資料應完整保存,歸檔資料包括:訂貨申請、訂貨合同、裝箱單、說明書、安裝調試驗收報告、儀器零配件、登記表和維護記錄。
第五條
儀器設備的登記建檔、賬目管理、報廢等工作由實驗室財產管理員負責;儀器設備負責人負責儀器設備的驗收、使用操作、功能開發、維護維修,辦理借用手續,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制定儀器管理制度等具體工作,并督促其他儀器設備使用人員按求操作儀器設備。
第六條
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實行專人操作使用和培訓使用兩種型式,特別貴重及操作復雜的儀器設備由專人操作使用,原則上大型儀器需經過培訓后方可使用;中小型儀器設備實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經過簡單培訓后,辦理借用手續自行操作使用。
第七條
儀器設備的使用人員有責任配合儀器設備負責人作好儀器設備的開發工作。
第八條
對于儀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實驗室將組織事故認定小組進行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交由學院進行處理。